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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1】144号)
作者:   来源: 中国节水灌溉网  日期: 2021-02-05  人气: 73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 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 术 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 总 则

4.1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4.3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4.4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 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5 建设目标

5.1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5.3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5.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 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 建设条件

6.1 基础条件

6.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6.2 建设区域

6.2.1 重点区域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

4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5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2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3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 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7.1.3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 土地平整工程

7.2.1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3 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 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7.3.2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7.3.3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6;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50%,水田应不低于70%;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70%,水田应不低于75%。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7.3.4 排涝标准应不低于10年一遇。

7.4 田间道路工程

7.4.1 田间道路工程是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7.4.2 通过实施田间道路工程,构建便捷高效的田间道路体系,使田块之间和田块与居民点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方便的生活需要。

7.4.3 道路通达度平原区应不低于95%,丘陵区应不低于80%。

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是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污染、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7.5.2 通过实施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预防和减少农田的自然灾害,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7.5.3 农田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

7.5.4 风害区农田防护面积应不小于90%。

7.6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8.3.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环境影响、规划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环境评价,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8.3.3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出立项申请。

8.4 规划设计

8.4.1 在批复立项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设计,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与标准,设计确定各级工程的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计算各类工程量,按照相关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投资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材料。

8.4.2 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成果评审。

8.5 实施方案

8.5.1 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8.5.2 明确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原则与程序,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5.3 明确工程管护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原则,说明管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程类别制定管护措施。

8.5.4 开展实施方案成果评审。

8.6 实施管理

8.6.1 制定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

8.6.2 项目法人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工协调;落实多部门共建机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8.6.3 监理单位代表法人负责施工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预案。

8.6.4 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做好招投标、合同管理、公告等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8.6.5 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对因规划、设计或施工计划调整引起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论证。

8.7 验收

8.7.1 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终验,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验收。

8.7.2 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8.7.3 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验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

8.7.4 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8.8.2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8.8.3 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的要求,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8.8.4 开展提升地力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公众参与

9.1 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9.2 充分尊重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9.3 通过公众参与,确保规划设计、实施、权属调整等符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10 权属管理

10.1 依照土地调查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形成满足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的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编制权属调查成果。

10.2 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合理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0.3 建成后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士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并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

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1.1 信息化建设

11.1.1 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即时动态的管理。

11.1.2 建立信息员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

11.1.3 鼓励采用其它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11.2 档案管理

11.2.1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2.2 应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

12 绩效评价

12.1 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

12.2 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权属调整成果、后期管护措施等。

12.3 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和保障体系完备情况、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公众参与情况、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情况等。

12.4 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

12.5 建成后1~3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12.6 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12.7 绩效评价分析成果应作为相关管理与考核的参考因素。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按照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见附表A.1。

A.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

B.1 土地平整工程

B.1.1 土地平整应实现田块集中、耕作田面平整,耕作层土壤理化指标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B.1.2 平原区以修建水平条田(方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水平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B.1.3 平原区条田长度以200m~1000m为宜,南方平原区以100m~600m为宜;条田宽度取决于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以50m~300m为宜。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以100m~200m为宜。田面宽度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B.1.4 应因地制宜进行田块布置,田块长边方向以南北方向为宜;在水蚀较强的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在风蚀地区,田块长边与主害风向交角应大于60°。

B.1.5 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格田长度以30m~120m为宜,宽度以20m~40m为宜;格田之间以田埂为界,埂高20cm~40cm,埂顶宽15cm~30cm为宜;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当采用喷、微灌时,畦、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大于15cm。

B.1.6 梯田区士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质埂坎;在土质稳定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埂坎。

B.2 灌溉与排水工程

B.2.1 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和承压水,做到蓄、引、提、集相结合,中、小、微型工程并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B.2.2 按照整治规模、地形条件、交通与耕作要求,合理布局各级输配水渠道。各级渠道应配套完善的渠系建筑物,做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控制等自动化工作。

B.2.3 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输水损失。采用灌排合一渠沟时,宜采取全断面硬化;排水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松软地区时,应根据土质、受力和地下水作用等进行基础处理。

B.2.4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类型、灌溉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参照表B-1确定。南方水稻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抗旱天数表示,单季稻项目区可取30d~50d,双季稻项目区可取50d~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d~20d。

B.2.5 旱作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B.2.6 在干旱、半干旱或其他少雨地区,农田防洪采用20年一遇3h~6h最大暴雨。与防洪堤或挡潮堤相关的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B.2.7 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干30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B.2.8 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B.2.9 灌排渠系建筑物布置应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区,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尽量采用联合建筑和装配式结构。建筑物基础底面应埋设在设计洪水冲刷线50cm以下。

B.3 田间道路工程

B.3.1 田间道路工程的布局应力求使居民点、生产经营中心、各轮作区和田块之间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力求线路笔直且往返路程最短,道路面积与路网密度达到合理的水平,确保农机具到达每一个耕作田块,促进田间生产作业效率的提高和耕作成本的降低。

B.3.2 田间道路工程在确定合理田间道路面积与田间道路密度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道路占地面积,与沟渠、林带结合布置,避免或者减少道路跨越沟渠,减少桥涵闸等交叉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率。

B.3.3 田间道路面宽度以3m~6m为宜,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田间道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具有农产品运输和生产生活功能的田间道路面宜硬化;田间道路基高度以20cm~30cm为宜,常年积水区可适当提高;在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以25cm~50cm为宜。

B.3.4 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的生产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产路宜采用砂石、泥结石类路面、素土路面。

B.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B.4.1 结合整治区实际情况,应布置必要的农田防洪、防风、防沙、水土流失控制等农田防护措施,优化农田生态景观,配置生态廊道,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安全。

B.4.2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农田防护林走向应与田、路、渠、沟有机结合,采取以渠、路定林,渠、路、林平行;树种的选择和配置,应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品种和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

B.4.3 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谷坊、淤地坝、沟头防护等工程措施,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B.4.4 坡面防护工程布局要根据“高水、高蓄、高用”和“蓄、引、用、排”相结合原则。合理布设截水沟、排水沟、沉沙池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构成完整的坡面灌排体系。

B.5 其他工程

涉及到其他工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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