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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最高可获3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作者: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日期: 2024-04-25  人气: 3275 



导读: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对《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



以下为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4〕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林草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完善全国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文化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传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 电 总 局
国 家 林 草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2024年3月22日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升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水平,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国家级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为重点,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好事业与产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关系,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通过专业化保护、精细化改造、特色化展示、创新性发展,让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延续彰显,推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专精特新。突出专业化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关系。突出精细化改造,保持韧性、耐心、定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微改造和绣花功夫。突出特色化展示,以特色文化为基础促进传统与现代的结合,避免过度开发,杜绝拆真建假。突出创新性发展,促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探索多元活化利用途径。

(二)聚焦重点领域。紧紧围绕文化强国、扩大内需、文化安全、文旅融合,以及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国家重点文化工程、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建设等,聚焦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关键带动作用,努力打造文化精品。

(三)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要为核心,通过发挥重大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汇聚各方合力,补齐突出短板,持续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着力破解文化旅游领域存在的供给不足、水平不高、布局不均衡等问题。

(四)明确财权事权。严格依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标准,加大中央事权事项支持力度,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事项中突出强调地方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支持价值突出、效益优良、影响力强、显示度高的重点项目,避免点多面广、重复建设、“撒胡椒面”,严禁增加地方债务风险。

(五)强化监督监管。完善中央和地方合作机制,用好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在线监测子模块,加强联合督促和动态检查,落实法定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绩效管理,确保中央资金拨付及时到位、使用合法合规、管理透明规范。

三、总体目标

依托国家级资源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重大文化设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宝贵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相得益彰。

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更加有效保护发展,重要文物建筑、石窟寺、大遗址、革命文物等一大批珍贵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传承,遗址遗迹富集地区考古机构文物发掘、存储、研究能力进一步增强,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更加完善,将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作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首要任务,严格保护文物古迹本体及环境,合理保存传统文化生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水平持续、全面、系统提升。

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方面。系统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一步健全,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等功能有效发挥,各类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访客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方面。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党和国家建设成就有效展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打造形成一批中华文化重要标志,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


四、建设任务

(一)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建设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内部历史建筑及公有建筑修缮及抗震加固、传统街巷立面路面整治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消防安防设施建设、数字化展示利用设施建设等整体性保护利用。支持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利用历史建筑、既有建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包括公益性展演剧场、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等。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支持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包括重要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设施、博物馆、科研用房、考古实验室、文物库房、展陈场所等。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含预备)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展示,包括古建筑、重要石窟寺、大遗址、文物主题游径、革命文物及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含挂牌单位和立项单位)等保护利用、安全防护、展陈展示、开放服务等设施建设。支持在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建设国家重点专题博物馆、遗址博物馆。

(3)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支持重点地区考古机构标本库房建设,包括库房、文物修复场间、实验室、检测室、档案室、信息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等。

(4)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支持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建设,包括传统表演艺术类的展演剧场、排练厅,传统手工技艺类的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传统民俗活动类的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以及必要的配套停车场、库房、辅助用房和环境整治等。

2.筛选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需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等相关名录中,且能兼顾其他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需要;建设内容应包括保护修缮、风貌提升、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必要的智慧化管理等几类,避免内容过于单一。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设施的,需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发掘项目,其中涉及“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的,需属于珍贵遗存丰富、保存完好,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国际价值,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工程直接相关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需依托具有突出意义、重要影响、重大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含预备)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需在相关名录中且具有突出的文物保护、爱国主义、优秀文化、科学普及价值。涉及国家重点专题博物馆、遗址博物馆的,需珍贵文物库藏丰富、具有迫切展陈展示需要,考古意义重大和展示利用价值突出,能够实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在同类主题中具有代表性。

(3)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需位于遗址遗迹富集、考古任务较重的地区,能够为周边地区考古文物存放、研究等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综合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项目,所在地区需拥有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且传承基础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能发挥较大社会效益。

(二)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1.建设内容。
(1)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结合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支持国家公园(含创建)的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展陈展示等设施建设,集中呈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成效。支持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保护展示等设施建设。

(2)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支持国家级自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含预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宣教展示、访客服务、自然教育、科研监测等设施建设。支持重点自然景区的智慧管理、游客服务、旅游交通等设施建设。

2.筛选标准。
(1)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项目,其中涉及国家公园的,需根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选择重要节点城市、门户城镇等开展建设,优先支持正式设立的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较为成熟、进行国家公园创建的候选区可考虑纳入支持范围。涉及双遗产的,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目录内。

(2)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项目,其中涉及国家级自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含预备)、风景名胜区的,需在相关名录中且具有较高生态、科普教育价值,能够发挥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涉及重点自然景区的,需在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相关名录中,符合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任务要求,拥有良好资源环境禀赋、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文化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游客服务、智慧管理、展陈讲解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内容需具有显示度,避免“小而散”。

(三)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
1.建设内容。
(1)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支持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党和国家建设成就的当代主题博物馆建设。支持依托国家级重要建设工程、科学工程、国防工程等大国重器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示馆、主题宣教馆等展陈展示、纪念宣教、配套服务设施等。

(2)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设施和智慧广电固边工程建设。支持具有国家代表性、辐射作用强、有突出意义和重要影响力或能发挥对外文化交流重要作用、体现“国际会客厅”功能的现代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综合性考古科技成果转化实验平台、考古科技创新、考古方舱等设施及设备建设。

2.筛选标准。
(1)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项目,需列入科技、制造、水利等国家级规划或科学计划中,属于国家层面规划推进的重大工程,反映我国不同领域、行业对世界文明重大贡献的伟大发明创造。

(2)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需在文化安全、国家代表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项目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效益明显。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安排标准。
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实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双限控制,具体支持比例参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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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下达方式。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下达投资计划时,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性质,分别明确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资金安排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项目储备。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需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遴选过程中,综合考量地方资源禀赋、财政能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重大区域战略规划、资源价值突出、前期工作扎实的重点项目,并积极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本地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思路、规划和措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把相关项目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清单,推动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要素保障。地方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设施用地,落实好地方建设资金,突出省、市两级政府资金支付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探索创新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时,应明确相关机制安排并附说明材料,确保项目建成后有明确的管理运营主体,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有效的设施设备管护机制。项目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建设从业人员素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四)加强过程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严格督促项目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实施,符合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对完工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奖惩机制,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区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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