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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ΟΟ四的十二月十七日


上一条: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下一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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