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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执行要求。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附件: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上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下一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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