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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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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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