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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上一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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