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的进入,对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和供应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破除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一)规范直接投资。民间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
(二)鼓励间接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打包”投资和运营,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行,探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以城带乡模式。鼓励大型、专业化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解决企业“小”“散”“弱”等问题。鼓励有实力、有规模的专业化民营供热企业参与改造、兼并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面积。鼓励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提供供热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化供热公司负责锅炉运行、维护。鼓励燃气供应商参加天然气市场交易、竞价供气,为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燃气供应提供更大的空间。
三、改善民间资本投资环境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二)完善行业用电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做好在市政公用行业推广PPP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
(四)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中央、地方媒体、互联网等加强垃圾处理行业的正面宣传,客观认识垃圾处理问题。
四、完善价费财税政策
(一)完善价格政策。加快改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鼓励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政策。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动供热项目市场化运作和供热企业良性发展。
(二)完善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相关要求,没有建立收费制度的要尽快建立,收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收费工作,提高收缴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拨付。供水、燃气、供热等企业运营管线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适时适当调整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
(三)完善财税政策。落实对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民间资本给予公平待遇。对北方采暖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四)确保政府必要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对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的投入。政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抓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