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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作废。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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