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数据库 › 专项咨询  节能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中直管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能源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5日


上一条: 广州市节能中心关于发布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
下一条: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7-3号)

Copyright © 2024 Powered By 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7-4
工信部备案号:鄂ICP备15017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