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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000亿!生态环保项目不能错过的10类专项资金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美丽中国。”此前,财政部提前下达了多项2023年生态环保资金预算,涉及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农村环境整治等多项生态环保相关资金预算,总额达到了2475.82亿元,生态环保产业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为了使大家对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政策有全面了解,现就目前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政策进行梳理。

一、10类专项资金

1.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2)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3)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因素法分配:大气环境治理、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按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NOX)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分配权重为30%、30%、20%、20%。



2.水污染防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流域水污染治理;(2)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4)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5)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6)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项目法分配: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

因素法分配:(1)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分配以水质优良情况、水生态修复任务、水资源贡献情况为分配因素,具体权重分别为:40%、30%、30%。(2)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除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3.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4)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5)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6)其他与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2.资金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具体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4.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生态环境部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规定,支持的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4)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2)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若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采取项目法分配整治资金,则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因素相应调整为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权重为100%。


5.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财政部




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规定,治理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2.资金分配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2)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6.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财政部、住建部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规定,支持事项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海绵城市建设示范;(2)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资金分配

海绵城市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地级及以上城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9亿元、10亿元、11亿元;县级市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7亿元、8亿元、9亿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比例,对西部地区倾斜。


7.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2.资金分配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8.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规定,支持范围包括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对支持地方项目的资金采用打捆下达方式。


1.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2.节能减排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9.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2.资金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绩效、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5%、15%、15%、15%,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整。


10.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国家发改委




根据《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规定,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1.支持范围

(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船舶污染治理项目);(3)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4)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2.资金分配

(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2)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入库要求


根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具体入库要求及流程详见《入库指南》。


申请国家发改委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相关未做入库要求。申请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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