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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自2003年9月15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上一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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