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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三部曲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成果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在确定诉争工程价款数额时尤为关键如何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出具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我们总结了一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三部曲工作法供大家参考。

1.鉴定前的准备



1.成立鉴定项目组

在接受鉴定委托后,成立鉴定项目组,指派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2.开始鉴定的准备

(1)接收鉴定资料

鉴定人接收鉴定材料,包含有关卷宗材料;经法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既往鉴定、评估、审查、检验报告等文书。


(2)熟悉鉴定项目

鉴定人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包含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鉴定范围等,对送鉴证据要认证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


(3)制定鉴定方案

鉴定人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收集鉴定依据、查找应用标准、调查鉴定内容、制定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委托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2.组织鉴定实施



1.鉴定事项调查

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专业机构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鉴定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作出。


2.现场勘验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采取拍照或摄影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3.证据的采用

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换已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可以作为鉴定依据。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证据本身彼此矛盾,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并按照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如委托人未及时认定,或认为需要鉴定人按照争议的证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可作为鉴定依据: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按照鉴定方法及依据计算

(1)鉴定方法及计价依据

鉴定方法指在如何得出结论意见的方法,概括得讲就是除了具体算量、计价工作应交由鉴定机构完成,除此之外定性的工作应由审判业务机关确定。而计价的依据,指的是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鉴定方法

a.鉴定后汇总鉴定项目,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b.鉴定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参照市场交易习惯、造价指数、公允价格进行鉴定;


(2)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其鉴定依据是据以判断计价是否符合要求的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

c.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鉴定依据

a.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b.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c.工程造价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d.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e.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f.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3.提交鉴定意见书




  1. 1.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作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可作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2.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指的是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


4.交付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鉴定意见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


造价纠纷与法律服务中心是鼎正为顺应工程造价改革发展趋势,进一步推动创新型业务发展而成立的业务中心,于2022年7月18日正式揭牌。中心成员由“造价+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及接受过系统培训的“专家辅助人”共同组建,他们不仅理论知识过硬而且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造价纠纷、疑难杂症等高难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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