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都是什么?一文梳理施工合同中的7种价格概念:监理人必须要知道的合同知识系列文
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一般会出现七种概念: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费用、利润、质量保证金。价格和支付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区分这几种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施工合同的价格构成。在我们监理日常工作中,可能不会直接和这几个概念打交道。但是很多时候,工程往往因为“钱”的问题起争执和矛盾,尤其是一些工作界面不甚清晰的工作内容到底该由谁出这笔钱。
如果监理对工程的施工合同不熟悉,也不知道合同的价格构成,那在出现冲突和矛盾的时候,就不能从合同的角度提出协调的处理意见。比如某笔费用属于暂列金额,某笔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
除此之外,了解合同价格概念也有助于我们履行签证职责。比如哪些工作内容属于我们可以签证的,哪些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了,无法签证。大家都知道签证工作的重要性,这里不再赘述。
本文解释了标准施工合同和总包合同中,关于这七种价格的释义,和通用条款的内容。
了解施工合同是我们监理的必备技能之一。考虑到施工合同篇幅非常长,用一篇文章去说明不太可能。所以我会在我的专辑:监理人必知的合同知识 中陆续更新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要点,感兴趣的监理同仁可以直接点击蓝色链接订阅我的合辑。
一、签约合同价: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写明的,即中标价,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和合同总金额。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应支付的金额。2. 即工程结算总价: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给予补偿的金额。五、总包合同中的价格清单
1. 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准确工作量。2. 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仅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六、总包合同中施工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计量和估价,据此调整合同价格。2.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3. 区别在于暂估价为招标时不确定价格,但必然发生,一定予以支付;暂列金额为招标时已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指示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给予的款项,可能使用/部分使用,承包人不一定能全部获得支付。暂估价
一、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二、合同履行阶段一定会发生三、招标时要求承包人按招标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四、暂估价内的工程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00万和400万)。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未达到必须招标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确认金额,专业工程的价格监理人估价确定,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和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的:尚未确定/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一、履行合同所发生/将要发生的 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起她费用。
二、2个方面:施工阶段处理变更/索赔,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
三、按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四、补偿费用+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控制单位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可以通过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相关子项标明的利润 / 拆分报价单费用组成 确定,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利润占费用的百分比。
5.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标准施工合同和总包合同
一、扣留部分承包人的应得款项,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二、用于约束承包人在施工、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的质量和数量承担约定的责任。1.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2. 质量保证金的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 / 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 / 保函金额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可以预留保证金 /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
五、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起扣的基数为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进度款 -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抵扣) - 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扣留,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六、返还保证金
1. 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2.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金额。
3. 发包人在 14天内 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合适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
4. 无异议,发包人核实后返还。
5.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 / 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和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