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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自然资源部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资的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负责本区域内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申请的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 D 级以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等成果;1:2000、1:1000、1:5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等成果;其它属于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常态化监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监管情况。对违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对不接受不配合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隐瞒造假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单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报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测〔2007〕96号)于2023年5月1日废止。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湖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指南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2

湖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指南

一、办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的,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使用目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该项目和所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密级、精度、数量和范围的必要性。通过中标获取的市场承接项目,提供合同和委托方认可的项目设计书。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领取单位内部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未经原行政审批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经原行政审批机关同意,委托第三方利用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销毁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拟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先按照保密规定履行清点、登记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然后书面告知该成果的原行政审批机关,并提供拟销毁的成果清单。原行政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由原行政审批机关建议)销毁。销毁完成后将相关凭证和登记审批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同时送原行政审批机关备案。销毁确有困难的,经原行政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

五、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军队测绘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对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标密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不再申请定密授权。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自然资源部认定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经保密技术处理的地理信息如需公开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地图审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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